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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贡市税务局近期关于减税降费政策梳理

为了激活市场经济主体活力,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,今年党中央、国务院决定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。主要政策包括:

一、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标准。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将增值税减免税额由月销售额3万元调整为10万元,即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,免征增值税。

二、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,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覆盖面。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将小微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、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、300人和5000万元(调整前标准: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;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,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;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,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)。同时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,引用超额累进计算方法,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,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两段计算,即: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减按25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,实际税负降至5%;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,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,实际税负降至10%。

三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“六税”,实行减半征收。即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的资源税(不含水资源税)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印花税(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)、耕地占用税,简称“六税”减半征收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以上税种其他优惠政策的,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。

四、持续扩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面。对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(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)的缴纳义务人,免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对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10万元(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30万元)的缴纳义务人,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,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均享受减半征收。

五、深化增值税改革。自2019年4月1日起,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%的税率降至13%;将交通运输业、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%的税率降至9%;允许生产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%,抵减应纳税额;纳税人取得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;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,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;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。

六、实施个人所得税新政。即从2018年10月1日起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3500元/月调至5000元/月,在此基础上,2019年1月1日起,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,扣除项目和标准为:1.子女教育支出: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;2.继续教育支出:学历(学位)继续教育的支出每月400元。职业资格继续教育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,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,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;3.大病医疗支出:扣除医保报销的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,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,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;4.住房贷款利息支出:每月1000元;5.住房租金支出:自贡每月1100元; 6.赡养老人支出:每月2000元。

七、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。自2019年5月1日起,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(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,以下简称养老保险)单位缴费比例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(以下统称省)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%的,可降至16%,具体降费比例以人社部门正式发文为准。

我局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、四川省税务局部署和要求,切实加强减税降费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,深入推进“放管服”改革,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和纳税服务,简化办税程序,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落实,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,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和满意度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9年4月10日